粉丝追星牵出“隐私黑产”:贩卖3000多名知名艺人及网红行程,牟利220万,这个案件应该如何辩护

粉丝追星牵出“隐私黑产”:贩卖3000多名知名艺人及网红行程,牟利220万,这个案件应该如何辩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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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围绕人气博主圈的一则消息引发广泛关注,相关话题迅速在社交平台发酵。乐山公安成功侦破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。以林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,利用航空公司、高铁购票 APP 及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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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围绕人气博主圈的一则消息引发广泛关注,相关话题迅速在社交平台发酵。

乐山公安成功侦破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。以林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,利用航空公司、高铁购票 APP 及网站的校验审核机制漏洞,非法查询、获取三千余名艺人、人气博主的航班、高铁、住宿等行程轨迹信息,同时售卖 “网络开盒” 教程,通过网络平台向粉丝群体兜售相关信息。该案涉案人员中女性占比较高,主要购买群体也多为明星粉丝。案件累计非法获利 220 万元,查获公民个人信息 5 万余条。

有观点认为,无论信息出售对象是谁,该行为均属于侵犯明星隐私,统一按照违法所得量刑,信息后续流向、实际使用人不影响定性和量刑。

该观点表面上逻辑通顺,但仔细推敲,结合相关学术理论进行论证,该观点存在可辩驳之处。

不能排除部分信息购买者,主观上并非为骚扰明星,只是希望借此获得近距离接触明星的机会。

举个例子:购买明星航班信息,可获知明星抵达的时间与地点。购买者前往接机,目的并非滋扰当事人,仅在数米之外呼喊名字,希望获得明星注意,仅此而已。

另有部分明星会主动将行程发布在粉丝群内,此类行程并非绝对私密信息,与人格尊严并无关联。

如果仅对司法解释条款文义理解,只要确认是否存在出售行为以及违法所得数额,其他的并非构成要件,所以不重要。但这种观点并不一定正确,对司法解释的解释也并非文义解释一种,还有目的限缩解释以及实质解释。如果能够充分运用实质解释,那是能找到很多实质辩护点的。

除此之外,刑法中还有综合裁量原则。在个案审理过程中,不能机械套用司法解释条文,应当在案件分析中运用综合裁量思维,方能使裁判结论契合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。因此,也可以通过综合裁量原则去挖掘实质辩护点。甚至对于某些情节,可以提出无罪辩护观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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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在本案之中,应当如何寻找辩护要点?开展辩护工作前,首先要厘清案件的入罪逻辑。入罪路径主要有两点:

其一,非法获取公民信息,侵害明星个人隐私;

其二,实施行为并从中非法获利。

司法认定时,既可以依据信息条数定罪,也可以依据违法所得数额定罪,两项标准择一重适用。

本案违法所得高达 200 余万元,可按照该数额定罪量刑,再结合行为人在团伙中的地位,区分主犯、从犯综合裁量。理清入罪逻辑之后,我们再来探讨此类案件存在哪些辩护空间。

单纯针对信息数量、涉案金额进行抗辩,辩护效果有限。即便将认定数量、金额减少 20%,对最终量刑的影响也十分微弱。

除认罪认罚、退赃退赔、立功、社会危害性较小、主观恶性低、初犯误入歧途,争取缓刑这类常规辩护方向外,本案是否存在可以深度抗辩的辩护要点?

我认为是存在的。辩护思路需要跳出信息数量与涉案金额,结合信息的流向,逐条分析信息在实际场景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。危害后果的评判不能主观推定;

但目前主流的思维,都是以金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,无需考量信息后续流向。

红人经济的浪潮之下,无论是从业者还是普通网友,都需要保持清醒的认知,理性看待每一次刷屏的热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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